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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与“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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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以H省某县法院239名人民陪审员为样本进行考察,归纳出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六大现象:接着从内外两个方面去分析造成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现状的成因;最后从树立正确的陪审理念,给予明确的身份地位,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和构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现状;原因;对策
一、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现状的六大现象
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自由生命的灯塔。
——帕特里克·德弗林(美)
为了研究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实状况,本文以H省某县法院239名人民陪审员为样本,通过电话,阅读个人条件,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考察显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无章可依,管理法规缺位,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历普遍较低(表一是某县法院239名陪审员的学历统计)
学历 类型 人数 所占比例
研究生及 非全日制 1 0.4%
本科 非全日制 43 18%
专科 全日制 62 25.9%
中专和高中 全日制 96 40.2%
高中以下 全日制 37 15.5%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某县法院239名陪审员中的学历情况如下:专科以上的占44.3%,专科以下的陪审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为55.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从以上统计的表格可以看出,实际与《决定》的要求不相符合。因为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的基层法院,其所管辖区的人员学历较低,学历限制导致农民陪审员的人数比例很低,因此在庭审中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优势。
(二)年龄结构不齐(表二是某县法院239名陪审员的年龄统计)
年龄段(周岁) 人数 所占总人数比列
60周岁以上 12人 5.0%
50—59 73人 30.6%
41—49 117人 49%
31—40 25人 10.4%
30周岁以下 12人 5.0%
从年龄结构看,人民陪审员中60周岁以上12人,占5.0%;41周岁—49周岁117人,占49%;40周岁以下的人为37人,占15.4%.60周岁以上的人员比例很低。而对于60周岁以上的人基本都已经是退休的人员,他们有时间保障,社会人生阅历丰富,正是陪审人员的首选。因此要优化人民陪审员的年龄结构,提高60周岁以上的陪审员的比例。
(三)来源范围不够广泛(数据来源于该县法院人事部门)
行业分布统计如下:县直行政机关14人,占总人数的5.7%;教育系统17人,占7.1%;金融系统3人,占1.3%;医疗系统6人,占2.5%;部队1人,占0.4%;企事业单位5人,占2.1%;乡镇党政机关28人,占11.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165人,占69.1%。
从以上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大部分的陪审员虽然来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普通的农民所占比例很少,这样就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代表性,广泛性,开放性”的意思就是要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1】周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R].2013-10-22.]【1】
(四)专业知识要求过高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人民陪审员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初衷来看应该是从“精英的审判”到“泛平民的正义”的推广:人民陪审员可以从法律法理之外的角度来评价一个案件,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一种合理又合法的判决依据。因此对于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的要求标准有点高。
(五)管理培训缺位
当前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并没有详细规定的文件规范。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司法部门建立培训制度,并使培训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六)审陪关系失范
“法官固然可以指导陪审员,他却不能驾驭陪审团或侵夺其任务,因此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最好描写成合作的关系,互相尊重对方独立的地位。”[【2】【美】哈罗德·伯曼著.美国法律讲话【M】.陈若恒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35.]【2】但是实际生活中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大多数并非如此。笔者本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总结如下几种:
第一种:“不陪也不审”的挂名型。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判活动,或仅挂名为合议庭成员但实际上不参加庭审,完全由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形成事实上的“不陪也不审”;
第二种:“陪而不审”的陪衬型。大多数陪审员在庭审中只是沉默的坐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往往成了由主审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主导了整个庭审过程。人民陪审员虽参加庭审,但不参与合议或者在合议时以法官意见为主导,形成事实上的“陪衬”和“点缀”;
第三种:“陪审正当型”这种关系才是法官和陪审员的正当关系,但是实际生活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
第四种:陪审之外的“渗透型”。有些时候法官为了解决人手不够的现实问题,就无形中不言而喻的固定下来一些工作配合默契的“专职陪审员”。他们不仅在开庭和合议时到法院,在平时也到法院参与送达开庭传票和文书,调解案件,制作和打印法律文书等工作。俨然成了法院的“工作人员”。长此以往,的确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加速了人民陪审员的成长和成熟。但是,难免或形成“以陪代审”的现象。
二、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现状的原因
造成当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现状不规范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个人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外在原因
1.挑选视角不同,造成标准统筹困难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应该选那些有工作经验和能力,有法律知识并且能与法院工作配合好有时间保证参审的群体来做人民陪审员;从乡镇推荐的角度来看:他们大多推荐村街干部或者是在编的年轻的工作人员,以便他们培养成熟后可以回到所在的乡镇村街协助他们做好调解工作;从设立人民陪审员的目的去看:应该选择那些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的群体,或者是某一个行业的专业人士,这样在具体到某一个案件的陪审时候可以做到从非职业的角度为法官的判决提供合理的依据,从而避免职业法官的思维定势和僵硬化危险。因此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难以做到合理统筹。
2.认识不到位,造成陪审氛围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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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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